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支持黄骅港集装箱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
(2012年3月23日)
第一条 对在黄骅港从事集装箱专用码头运营的公司实施补贴。按集装箱专用码头建成运营后实现的集装箱吞吐量,每标箱补贴100元。
第二条 对在黄骅港从事集装箱支线运输的船公司实施补贴。使用101-300标箱船型的,每标箱补贴50元;使用301-500标箱船型的,每标箱补贴55元;使用501-900标箱船型的,每标箱补贴60元;使用901标箱以上船型的,每标箱补贴65元。
第三条 对在黄骅港从事集装箱内贸干线运输的船公司实施补贴。使用不足1000标箱船型的,每标箱补贴70元;使用1001-3000标箱船型的,每标箱补贴75元;使用3001标箱以上船型的,每标箱补贴80元。
第四条 对从事黄骅港集装箱业务的代理公司的代理重箱量每标箱补贴50元。
第五条 对从事铁海联运集装箱且在黄骅港口岸离岸或到岸的公司每标箱补贴100元。
第六条 对在渤海新区注册并从事集装箱业务的企业,按照所缴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等额支持集装箱业务发展。
第七条 各涉港部门要主动服务,协调配合,为集装箱运输、运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集装箱运输和经营企业的正常运营管理,违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公安、交通部门认真落实河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口岸建设开放的若干意见》,对拖带40HC集装箱的运输车辆,高度不超过4.5米免于处罚。
第十条 港口、口岸、联检部门加强配合,积极主动,提高集装箱中转运输效率。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渤海新区财政局和渤海新区港口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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